芜湖市爱心助学基金会监事工作规则
发布日期:2016-03-18 09:22作者:admin浏览次数:
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爱心助学基金会(以下简称本基金会)监事工作,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,确保监事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依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即每届任期5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三条 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资单位选派,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产生。
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:
1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拥护本基金会宗旨,遵守本基金会章程;
2、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3、坚持原则,公正廉洁;
4、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;
5、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五条 监事的职权、职责:
1、依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检查基金会年度开支、大额开支的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;听取基金会有关工作的通报。
2、列席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,监督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;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3、监事同意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章程规定,该监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持不同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监事可免除责任。
4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5、监事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第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,依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七条 本规则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